2023年第4期
作者:综合监察室  发布日期:2024-01-04

重要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党纪法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以案为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本溪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锦州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铁岭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大连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典型案例

丹东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重要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推动东北振兴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东北地区资源条件较好,产业基础比较雄厚,区位优势独特,发展潜力巨大,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今年是东北振兴战略实施20周年,新时代新征程推动东北全面振兴,面临新的重大机遇,制定出台一揽子支持政策,对于进一步坚定信心,充分发挥东北比较优势,推动东北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牢牢把握东北在维护国家“五大安全”中的重要使命,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加大支持力度和激发内生动力相结合,强化东北的战略支撑作用。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增强发展新动能。要发展现代化大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稳产保供。要加强生态保护,树立增绿就是增优势、护林就是护财富的理念,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冰雪经济,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要加快发展风电、光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建设风光火核储一体化能源基地。要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积极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要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加大对东北高校办学支持力度,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东北全面振兴。

会议要求,要把党的领导贯穿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加强东北地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优化政治生态,以新风正气振奋发展信心。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既要抓好共性任务落实,也要发挥好个性优势。有关方面要制定出台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加强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及时跟踪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合力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年10月27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李强作总结讲话
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重要讲话中全面总结2023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系统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李强作总结讲话,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认为,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着力扩大内需、优化结构、提振信心、防范化解风险,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科技创新实现新的突破,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安全发展基础巩固夯实,民生保障有力有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会议指出,进一步推动经济回升向好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国内大循环存在堵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要增强忧患意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综合起来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要增强信心和底气。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有效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了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和强大生产能力的优势,使国内大循环建立在内需主动力的基础上,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必须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发展和安全要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最广大人民,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会议要求,明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不断巩固稳中向好的基础。要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要用好财政政策空间,提高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范围。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严控一般性支出。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盘活存量、提升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要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加强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配合,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强化政策统筹,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

会议强调,明年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扎实做好经济工作。

一是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辟量子、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二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要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积极培育智能家居、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等新的消费增长点。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提振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优化消费环境。要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带动放大效应,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基础设施、节能减排降碳,培育发展新动能。完善投融资机制,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

三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持续注入强大动力。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举措。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落实金融体制改革。

四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问题,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切实打通外籍人员来华经商、学习、旅游的堵点。抓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的落实落地,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

五是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完善相关基础性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统筹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经济大省要真正挑起大梁,为稳定全国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六是坚持不懈抓好“三农”工作。要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标准。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七是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要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类要素双向流动,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

八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九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更加突出就业优先导向,确保重点群体就业稳定。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发展银发经济,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切实增强做好经济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利用一切有利条件,看准了就抓紧干,能多干就多干一些,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要全面贯彻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注意把握和处理好速度与质量、宏观数据与微观感受、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要准确把握明年经济工作的政策取向,在政策实施上强化协同联动、放大组合效应,在政策储备上打好提前量、留出冗余度,在政策效果评价上注重有效性、增强获得感,着力提升宏观政策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要讲求工作推进的方式方法,抓住主要矛盾,突破瓶颈制约,注重前瞻布局,确保明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胸怀“国之大者”,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积极谋划用好牵引性、撬动性强的工作抓手,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要不折不扣抓落实,确保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要雷厉风行抓落实,统筹把握时度效。要求真务实抓落实,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并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成效。

会议要求,要做好岁末年初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会议号召,全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开拓奋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以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和成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年12月12日

 

 

党纪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2023年11月6日)

 

以案为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中秋、国庆节假将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严字当头、毫不松懈。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司原党支部书记、司长王青云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3年至2021年,王青云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白酒、书法作品等礼品和消费卡,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王青云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上海期货交易所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姜岩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发放和领取补贴等问题。2017年至2021年,姜岩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快递寄送的月饼、茶叶等礼品,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中秋节等节日前后;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在高档酒店、公司内部食堂安排的宴请;违规发放易地调动干部购房补贴,且本人违规领取补贴。姜岩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中国五矿集团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野违规公款送礼,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9年至2022年,为承揽某项目,田野默许下属向有关单位违规赠送高档白酒价值3万元,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饮用高档白酒。在多次商务接待中,违规提供和饮用高档白酒。田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甘肃省兰州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杨盛泉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8年至2022年,杨盛泉任兰州市粮食局局长、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期间,违规借用下属单位公务用车供其上下班使用;2021年五一节前,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杨盛泉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安徽省阜阳市委编办原主任顾中伟、市财政局局长笪乘胜在培训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22年12月,顾中伟、笪乘胜在参加市委党校举办的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饮用高档酒水,顾中伟还邀请其他公职人员参加宴请。顾中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职务处理,笪乘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原江苏省淮海剧团党支部书记、团长陈万宏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送礼等问题。2016年至2021年,陈万宏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虚增福利费、套取项目资金等方式套取公款,违规购买烟酒共计40.36万元,陈万宏个人使用香烟20条,通过虚增接待人数超标准公务接待,多次在中秋节、春节等节日期间公款购买并向有关单位赠送购物卡、加油卡、提货券等。陈万宏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软萍举办“乔迁宴”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22年10月,李软萍举办个人“乔迁宴”,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人员礼金5.01万元。李软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十年磨一剑”取得显著成效,但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坚定,严抓不放、常抓不懈。上述通报的7起案例,均是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是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责任人员大部分是本单位的“一把手”。严肃查处这些问题,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一以贯之从严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定意志。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对标对表,深入落实抓作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严的态度亮出来、严的标准立起来、严的纪律执行起来,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决心下到底,把查处案件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零容忍,无论职务高低,谁违反了规定就严肃处理谁,对享乐奢靡歪风露头就打,对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不断强化警示震慑。要把握新形势下作风建设的规律特点,紧盯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作风顽疾,紧盯问题突出、工作薄弱的领域和地区,靶向发力、重点突破。要坚持纠树并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大兴务实之风,弘扬清廉之风,养成简朴之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节日期间往往是“四风”问题易发多发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中秋、国庆节点,迅速行动起来,强化监督执纪,持续净化节日风气。要盯住“节日病”,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在隐蔽场所违规接受宴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借操办婚丧喜庆之机敛财、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节日多发问题,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要抓住节日特点,大力纠治高价月饼、蟹卡蟹券、过度包装等问题背后的享乐奢靡现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成风成势。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对节日“四风”问题彻查严处,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持续释放严的强烈信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年9月20日

 

本溪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日前,本溪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本溪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周厚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9年至2023年,周厚富先后收受多名下属所送礼金共计13000元,香烟、海鲜礼包等礼品折合人民币2100元。周厚富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7月,周厚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兼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郝文违规发放租车费用问题。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时任辽宁五女山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郝文以租车名义违规向3名班子成员发放租车费用26.7万元。郝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7月,郝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已被立案。

3.本溪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王治海违规收受礼品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8年至2023年,时任市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治海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特种作业考试及发证工作,其间先后5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培训学校赠送的礼品折合人民币2380元。同时,王治海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培训学校安排的宴请。2023年3月,王治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辽宁纪检监察网 2023年9月30日)

 

锦州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日前,锦州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锦州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科原科长王海涛醉酒驾驶问题。

2023年8月18日23时许,王海涛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海涛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10月,王海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康宁派出所原教导员、一级警长苏清元饮酒后驾驶问题。

2023年1月28日,苏清元应他人邀请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苏清元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同年2月,苏清元因酒驾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科原副科长郭擎醉酒驾驶问题。

2023年5月8日22时许,郭擎独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擎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8月,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郭擎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郭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由八级管理岗降至九级管理岗。

4.太和区大薛街道二屯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程立醉酒驾驶问题。

2023年3月30日20时,程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程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7月,程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被开除党籍、免去职务。

(辽宁纪检监察网 2023年11月18日)

 

铁岭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日前,铁岭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铁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一级警长李晓辉醉酒驾驶问题。

2022年10月27日,李晓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晓辉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2月,李晓辉被开除党籍,同年9月,被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

2.昌图县八面城镇原二级主任科员郑学勤醉酒驾驶问题。

2022年4月17日,郑学勤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郑学勤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3月,郑学勤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调兵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四级主任科员李阳醉酒驾驶问题。

2022年1月26日,李阳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阳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阳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李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辽宁纪检监察网 2023年12月5日)

 

大连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典型案例

 

日前,大连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典型案例。

1.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原所长于建波漠视群众诉求、怠于履行职责问题。

2023年10月2日,有外地游客到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辖区某餐厅存在“缺斤短两”问题,并要求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时任葵英街道市场监管所所长于建波在与投诉人电话沟通后,未按工作规定立即处置,而以放假为由拒绝到现场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上述违纪问题,于建波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原一级主任科员刘涛贪污、挪用特困人员供养金等问题。

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刘涛任旅顺口区北海街道社会事务科科长、三涧堡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手段贪占特困人员供养金、护理费合计18万余元,挪用特困人员供养金、大病救助款等合计3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2023年7月,刘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原副主任张海洲向群众索贿等问题。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时任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副主任张海洲在组织开展街道禁养区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中,以办理关闭搬迁手续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向多名养殖户索要钱款共计14.5万元。2022年5月,张海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辽宁纪检监察网 2023年10月31日)

 

丹东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日前,丹东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1.东港市菩萨庙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原职员、水产站原负责人王全国在渔船管理工作中乱作为问题。

2023年6月,王全国未按规定管理辖区内渔船,违规让某“三无”渔船套用船号,并出具虚假《情况说明》,致使相关部门对该渔船予以放行,后该渔船在违规捕捞作业过程中与其他船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王全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8月,王全国被开除公职。2023年10月,王全国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凤城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原副主任王学文在征收补偿工作中乱作为问题。

2016年至2020年间,王学文在担任凤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四科科长和凤城市建筑行业指导中心工会主席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范围,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决定为动迁对象提高动迁补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王学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王学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7月,王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辽宁纪检监察网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