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公安厅通报8起惩治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作者:综合监察室  发布日期:2023-06-30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为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的鲜明导向,净化干事创业环境,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公安厅现将8起惩治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刘某诬告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马某某案

  2023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居民刘某因与马某某存在矛盾,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举报马某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索要钱款和公司债券问题。经查,刘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6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认定刘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3年6月,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驻市城管局纪检监察组向马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马某某澄清正名。

  二、王某某诬告拜泉县三道镇中心学校校长樊某某、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田某某案

  2023年3月,拜泉县三道镇居民王某某因对樊某某拒绝其承包校田地不满,向县纪委监委举报樊某某与他人合谋窃取国有资产等问题,以及田某某包庇樊某某问题。经查,王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拜泉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3年5月,拜泉县纪委监委分别向樊某某、田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二人澄清正名。

  三、常某某诬告林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乔某案

  2023年1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居民常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通过网络向林口县纪委监委举报乔某受贿问题。经查,常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林口县公安局认定常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常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3年6月,林口县纪委监委向乔某本人发出澄清函,并派员参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为乔某澄清正名。

  四、安某某诬告桦川县四马架镇党委原书记宋某某案

  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桦川县四马架镇六合村村民安某某因对其未被聘为网格员、女婿未能入党不满,多次向省纪委监委、市县行政部门举报宋某某贪污等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其反馈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后,继续实施举报行为。2023年4月,桦川县纪委监委向宋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宋某某澄清正名。2023年5月,安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五、张某某诬告鸡西市恒山区信访局原局长于某某案

  2022年3月,鸡西市恒山区居民张某某因对其上访问题处理结果不满,举报于某某套取国家维稳资金等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其反馈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后,仍通过鸡西市纪委监委网站继续实施举报行为。2023年6月,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认定张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23年6月,恒山区纪委监委向于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于某某澄清正名。

  六、殷某某诬告原七台河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唐某某、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原主任王某某及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鲍某某案

  2005年5月至2022年9月,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富强村村民殷某某因对原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对其索要劣质化肥赔偿款的处理结果不满,多次举报唐某某、王某某、鲍某某搞恶势力团伙,以及唐某某、王某某贪污和鲍某某收受好处费、行贿等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其反馈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后,继续通过“抖音”平台实施举报行为。2023年6月,殷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23年6月,七台河市纪委监委分别向唐某某、王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茄子河区纪委监委向鲍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三人澄清正名。

  七、李某诬告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某某案

  2022年12月,五大连池市莲花乡科洛河村村民李某因对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处置其举报问题线索的结果不满,通过网络向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举报承办人李某某为科洛河村党支部书记包某某充当“保护伞”,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威胁、恐吓举报人问题。经查,李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2023年5月,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向李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李某某澄清正名。

  八、杜某某诬告安达市中本镇正本村党支部书记尹某某案

  2021年1月至12月,安达市中本镇正本村村民杜某某因对尹某某行事方式不满,多次到省政府、安达市纪委监委举报尹某某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等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其反馈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后,继续实施举报行为。2023年4月,安达市纪委监委向尹某某本人发出澄清函,以书面澄清方式为尹某某澄清正名。2023年6月,安达市公安局认定杜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