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期——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专辑
作者:审查调查室  发布日期:2019-11-15


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专辑

          ●中央纪委通报●

         透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对169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的分析

          操办婚礼,这样打擦边球可以吗?

          ●地方纪委通报●

         辽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高校典型案例●

         高校干部职工5起违纪违法案例

          答错“公与私”考题的高校自考办主任

         ●政治性典型案例●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严明换届纪律,严惩拉票贿选行为

          ●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网站曝光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灯下黑”案例●

          严肃查处邱大明等人,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中央纪委通报●

透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对169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的分析

  日前,中央纪委公开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2起涉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通报曝光169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典型案例,处理177人。透过这些案例,我们带您一起了解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都有哪些典型表现。

  “一把手”收礼问题超半数

  在177名受到处理的公职人员中,属于所在单位“一把手”的共96人,占比54.2%。一把手决定着一个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生态,一把手“带头”收礼送礼,势必会带坏整个队伍风气,污染本地区、单位的政治生态。因此,整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既要将一把手盯紧盯牢,同时,一把手自身也要发挥好“头雁效应”,以身作则带动本地区本单位作风向上向善。

  违规收送名烟名酒问题突出

  从礼品类型来看,既有米面茶油、月饼粽子等日常用品,也有名烟名酒、玉石字画等土特产类礼品,同时,购物卡、代金券、手机等也屡见不鲜,且一起违纪案例往往表现为既收钱又收物,一次性收受多种礼品礼金。

  具体而言,涉及违规收送礼金问题的共100起。在违规收送礼品问题方面,涉及违规收送名烟名酒的共46起,涉及违规收送购物卡、代金券等有价证券的共43起,涉及收送土特产品的共19起,涉及收送米面油等生活用品的共12起,还有8起案例涉及收送手机、手表等电子产品。

  数据显示,收送礼金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许多收送礼金行为往往和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相互交织”,比如吉林省辽源市原副市长谭海借操办其母亲、父亲葬礼之机,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8.6万元。另一方面,又出现了线上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比如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李磊先后以微信转账等方式,违规收受5名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赠送的礼金,共计6.8万元。

  在违规收送礼品问题中,收送名烟名酒最为普遍。比如,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纵先后收受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负责人郑某所送的合计1万元购物卡和2瓶茅台酒、1箱红酒等物。也有一些人选择土特产、电子产品等礼品达到投其所好、利益勾兑的目的。比如,西藏山南市洛扎县工商联主席巴桑次仁用公款购买价值3.1万余元的土特产用于送礼。

  年节假日是收送礼问题高发期

  在违纪行为发生时间上,发生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年节假日期间的共71起,发生在婚丧喜庆等宴请期间的共40起,同时,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收送礼问题仍时有发生。

  分析数据得知,近半数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发生在年节假日期间,这既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重要节点纠“四风”是以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的,也说明仍有人在高压之下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必须继续加大节日期间“四风”问题监督检查力度,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下去。

  除节假日外,还有一些公职人员以操办婚丧喜庆的名义大肆收取同事下属、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看似只是“人情往来”,但背后暗藏着的是对利益交换的期待,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在违纪行为发生频率上,169起案例中共有98起存在多次收送礼问题,有的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年,甚至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知收敛。比如山东威海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峰在2010年至2019年春节前,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价值共计4.4万元,其中十八大后收受3.3万元。由此可见,“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要加大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的查处力度,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党风问题,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是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做出的重要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紧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公款吃喝等享乐奢靡方面易发多发、反弹压力较大的突出问题,一体推进不敢、不能、不想,强化教育提醒,强化监督检查,强化通报曝光,努力实现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10月10日)

操办婚礼,这样打擦边球可以吗?

  结婚是人生的一大喜事,理当庆祝。然而,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借着这一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下,有人甚至玩起了“躲猫猫”的“把戏”。我们梳理了几种常见的违规操办“名目”,告诫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这样打擦边球不可以。

  小规模多批次,是不是就没事了?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大操大办不允许。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开请客,每批次符合宴请桌数和人数要求,这样是不是就没事了?

  2018年5月25日、5月26日、7月底和8月初,为了给儿子操办婚礼,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所属制盐场原党委副书记、场长刘义聪,分别在2个地点分4批次宴请了汉沽盐场有关领导、部室人员及制盐场有关领导和同事,并收受同事和下属礼金1.4万余元。2018年10月,刘义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搞小规模、多批次操办,貌似每次都“合乎标准”,总数则远远超过规定,其实是在规避监督“耍花招”,早已突破了纪律的“红线”。2019年9月,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了西安市鄠邑区教科局副局长王建博异地分批操办婚宴的典型问题。对化整为零、穿着“马甲”的“四风”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一经发现就严肃处理。

  只请客不收礼,是不是就可以了?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借机敛财不允许。只请客、不收礼,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了?

  2013年5月5日,在未向镇党委申报同意的情况下,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文坡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陈秋,为其子在老家举办婚宴68桌;2014年初,又为其孙子操办满月酒36桌。两次宴请,参加人员除亲属朋友,均有社区居委会干部、居民小组组长,没有收礼金。2014年9月,因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陈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操办婚丧喜庆,既要防止党员干部借机敛财,也要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铺张浪费。2011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列为不正之风,明确予以禁止。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列为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形,党员背离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尚俭戒奢”的要求,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按违反生活纪律处理。

  只收钱不入账,是不是就没事了?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违规敛财不允许。只收钱、不入账,这样是不是就没事了?

  2019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审计局干部杨福贵为女儿举办婚宴,随礼人员542人,收受礼金47.53万元。其中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人员179人的礼金10.03万元。为规避检查,杨福贵将随礼人员信息选择性抄录在礼薄上,并将部分人员随礼金额进行了修改。杨福贵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降级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1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只要是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婚礼之机敛到钱财,不论多少,不论是否入账,都是违纪。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面对无处不在、越织越密的监督网,不入账的小伎俩,又岂能掩盖借机敛财的违纪事实?

  走过申报程序,是不是就“免检”了?

  目前,很多地方都确立了申报备案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填写个人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报告表。操办婚礼前,按程序报备过,是不是就意味着接下来都“免检”了?

  2018年9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社区党委书记、工作站站长陈展翀向组织申报为其子举办婚宴,申报席数20席、参加人数200人。2018年9月30日,陈展翀实际操办婚宴时,共摆41席、参加人员约400人,与申报席数和人数严重不符,也明显超过当地规定席数和人数的上限,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7月,陈展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报备,不是信口开河,更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严肃的组织程序,是核查实际情况的重要依据。报备必须如实,执行必须坚决。不拿规定当回事,抱着“报备过就没事了”的想法,搞阴阳报备、弄虚作假、少报多办,事实证明,这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10月10日)

  ●地方纪委通报●

辽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沈阳市前进农场党委书记、场长韩英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至2017年,韩英奎擅自决定以节假日值班值宿费、电话费等名义,为班子成员发放奖金共计29.24万元,其中,韩英奎领取8.6万元。韩英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2.鞍山市统计局时任党组成员周超违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周超利用节假日之机,使用公款宴请省统计局相关工作人员,并赠送购物卡和土特产品,金额共计5.8万余元。周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3.辽宁省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抚顺凯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张代江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张代江将其个人桑塔纳轿车与公司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调换使用,并让公司员工担任司机接送其上下班。张代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阜新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时任副主任马利新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6月,马利新借去安徽省滁州市考察之机,带队到黄山游玩,并将2360元花费在单位报销。马利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5.铁岭县公安局原政委姜铁男(已退休)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4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姜铁男先后5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金额共计约1万元。姜铁男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姜铁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上述5起问题,有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有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有的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有的违规公款旅游,有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其受到严肃查处,教训深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切实做到自警、自醒、自重。中秋、国庆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高度警惕,紧盯节日“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强化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快查快处,确保节日风清气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9月12日)

  ●高校典型案例●

高校干部职工 5起违纪违法案例(略)

  

答错“公与私”考题的高校自考办主任

——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自学考试办公室原主任彭德迟违纪违法问题剖析

  “他出事落马是意料之中的事,心里只有自己的私人领地和私心杂念,处心积虑地揩公家的油,这种人罪有应得,为纪委监委点赞!”谈起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自学考试办公室原主任彭德迟被立案审查调查,熟悉他的人除了唏嘘,更多的是拍手称快。

  作为一名从人民教师岗位走上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彭德迟对考试再熟悉不过。本应秉公用权的他,却在人生的考场中忘记了初心、模糊了义利,答错了“公与私”考题,把手中公权力变成为自己、为家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慷公家之慨,肆意违规吃喝、滥发补贴

  热衷于吃喝,热衷于拿公款做好人是彭德迟的一大特点。为了所谓的“工作需要”“人情往来”“交流业务”,他用公款行奢靡享乐之实,甚至洋洋自得地认为:“自考办账上资金较为充裕,接待高档点、吃得好点、喝得好点,来客高兴、陪客高兴、大家高兴,何乐不为?”

  经查,彭德迟在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担任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自考办主任期间,自考办共发生70笔无公函、无事由、无审批等“三单一函”不全的业务招待,违规用公款支出52笔香烟、酒水、副食,共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40.5万元。

  违规公款吃喝,吃掉的不仅是国家财产、党心民心,更是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彭德迟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却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顽固地认为“自古至今吃喝不犯法”。他坦率承认:“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与中央的要求整整滞后了三年。”

  以“体恤”干部职工为名,彭德迟还拿公款收买人心,处处用钱办事,凡事用钱指挥人,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抛到一边。下班晚了一点,就发误餐补助;班主任管理的学生增加了一些,就增发班主任津贴;甚至,学生教材到了,需要搬进教室,就发教材搬运费……“这种滥发乱发现象,长期存在达7年之久,使得自考办人心散、思想乱,除了钱,谁也不认得谁。一个单位发展到如此地步,作为主要负责人,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彭德迟在忏悔录中深深自责,充满悔意。

  攫公产入私囊,擅自处置、随意侵占财物

  高校是国家的人文重镇、知识灯塔,常常被誉为象牙塔,是人们心目中只应有书香不应有铜臭的“一方净土”。继续教育学院本应体现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但实际上在办学中偏离了这一方向,转而以创收为目的,追求营利。在这样的一种导向下,彭德迟利用职务便利,贪尽公家的便宜。

  2010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彭德迟多次通过本人或由他人代签,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2部家庭座机和1部私人手机的25笔通讯费用,共计6145元。连个人所得税,他都挖空心思让公家“掏腰包”。在自己和员工相关工资、福利等报酬均足额发放到位后,彭德迟决定安排工作人员,用自考办资金缴纳应由其个人及单位职工自行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合计52.8万元。作为责任人的彭德迟,所得税占比很高,自然占了大便宜,一个人就揩掉公家油水24.8万元。这些都是彭德迟授意或签字同意的,他自己反思“一签就签下了公私不分的证据,签下了自己做人做事的底线,签下了自己今天的穷途末路”。

  为了让公款流入私人腰包,彭德迟还打起了购买教材的主意。2012年以前,自考办插班生教材是由黄石理工学院教材科供应的,但随着插班生越来越多,彭德迟认为有利可图,便借着妻子开书店的便利,直接将自家的同方书店指定为教材供应商。由同方书店先从武汉图书城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折扣价采购,然后再以原价转卖给自考办,4年时间里,彭德迟自家的书店从中获得折扣差价13.8万元。

  变公权为私器,破坏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党员干部作重大决策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可我恰恰在自考办近年来的好多决策上,都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自考办和我走到今天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彭德迟坦述,这些年来,他独断专行,我行我素,遇事不同大家商量。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人员薪酬和奖励资金发放、人员招录聘用、重大事项决策等“三重一大”事项也不与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均由彭德迟个人说了算,严重违反议事规则。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彭德迟为扩大招生规模,私自决定委托黄石市华夏教育服务中心代理自考办招收全日制本科自考学生,并支付包干费用。明知华夏教育使用违规取得的非税通用票据逃避缴纳税款,彭德迟仍审批同意自考办支付招生费1207.9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6.97万元。

  公款姓公,公权为公,如何规范处置,体现的是党员的党性和纪法观念。国家有关法规对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不能投资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彭德迟在未经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集体研究和湖北理工学院党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列支自考办资金,在单位银行账户内3次购置理财产品共计1100万元;擅自将自考办资金3305万元分7次转出账户作定期存款。借公款之名,行一己之私。彭德迟及其妻子名下证券市值3545.9万元,均未向组织报告。“为什么这么做?就是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国家,置制度于不顾,错误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湖北省黄石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戴杰说道。

  2018年7月,彭德迟被黄石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彭德迟在担任湖北理工学院(原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自考办主任、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函授站负责人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擅自处置自考办公款,违规处置函授站剩余资产;贪污公共财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税收流失。2018年10月,彭德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贪污犯罪、滥用职权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编辑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全面从严治党,“公”与“私”是每名党员干部必须面对的抉择,是考量初心和党性的必答题。如果“公”与“私”两个口袋分不清,就会像彭德迟这样,把公款、公产、公权用于满足私欲、私利、私心,在物欲横流中迷失初心、忘记使命,最终走上违法乱纪之路。

  公私一念间,荣辱两重天。彭德迟的违纪违法事实告诉我们,贪一分公款,就降低一分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人心。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公私分明是基本操守,公而忘私是崇高境界,必须厘清“公”与“私”的界限,以赶考的决心,答好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中的每道考题,交出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答卷。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9年第20期)

  ●政治性典型案例●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2015年10月16日,中央纪委通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被“双开”的消息,指出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据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披露,周本顺对中央严抓八项规定,在内心深处并不接受,在公开场合多次表达不满;在河北一些会议上讲话时,他放出反腐败工作要放一放、缓一缓的言论,没有贯彻中央“有腐必反”的决策;面对自身的不干不净,寄望于鬼神的保佑,大搞迷信活动。

  点评:讲规矩,首先要讲政治规矩;守纪律,首先要守政治纪律。大量案例表明,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规违纪甚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政治上变质了,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事业造成的危害比经济上的腐败更严重,必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要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的“七个有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列出的“十二个不准”,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带动党的其他纪律严肃起来。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第16期)

严明换届纪律,严惩拉票贿选行为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通报对辽宁拉票贿选案件严肃查处的决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被撤销资格。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共有955人受到查处,其中中管干部34人。中央纪委公布的审查通报指出,省委原书记王珉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省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在民主推荐、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

  点评:确保选对人用好人,必须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采取动真格、敢亮剑的“雷霆手段”。党中央彻查辽宁拉票贿选案,并在地方换届的关键节点进行通报,充分表明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力诠释了“换届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的深刻内涵。换届选举关乎领导班子的新陈代谢,更是养护整片“森林”、净化政治生态的大好契机,必须严把政治关、廉洁关,从源头上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第16期)

  ●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网站曝光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党员,某乡政府干部。

  2017年3月以来,李某因在乡政府报销个人费用遭到会计杜某的拒绝,心生怨恨,于是编造杜某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数千元公款的问题,通过多次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意图对杜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受到党纪追究。

  报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指定该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涉嫌诬告陷害开展核查。经查,李某所反映情况不属实,并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一度被调离工作岗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9年3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二:

  张某,党员,某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

  2013年12月以来,张某通过一信多投方式匿名举报,恶意捏造相同内容的举报信多达数百件次,意图诬告他人。数十名受诬告对象中既涉及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职人员。

  经该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故意捏造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虚假告发,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实既涉嫌违纪,同时也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年7月,张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长,国家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等多个头衔。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涉及A某的举报,举报的时间节点多为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多反映A某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论文抄袭等问题,并称A某与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纪委监委调查,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均不属实。同时,纪委监委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匿名举报信均系从该高校附近邮局发出,且从举报内容和字迹判断,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为。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技术鉴定后发现,所有匿名举报信均为A某所在实验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为。后经进一步查实,B某因与A某存在学术分歧,且对A某占有大量科研资源心存妒忌和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虚假举报的方式对A某进行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B某在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进行诬告,目的就是为了阻止A某得到奖励、提拔和败坏其名誉。B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四:

  赵某,某村农民。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赵某为发泄个人私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某”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此外,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内散发、张贴。对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影响恶劣。

  经查,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不属实。赵某反映的问题均为其个人捏造,杜撰,其意图主要是为发泄私愤,达到使高某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赵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五:

  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2014年6月起,宋某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李某克扣、截留其判决执行款。

  区纪委对孙某的署名举报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孙某、李某存在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宋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恶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审判人员,恶意诋毁司法机关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灯下黑”案例●

严肃查处邱大明等人,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

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同一天,广东省清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梁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而这距离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的通报仅隔一天。

  一系列通报,充分表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坚强意志。

  刀刃向内,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

  翻阅邱大明的“双开”通报,其违纪情节第一条便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

  类似地,对杨锡怀处分的通报也提到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泄露工作秘密”。

  本应是惩恶扬善的监督执纪权,却成了邱大明、杨锡怀手中换取人情、谋取私利的工具。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12月13日,在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仅今年上半年,湖南省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145人;云南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254件,立案29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3人;1月至7月,甘肃省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4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有力的数字不断释放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的强烈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对比上述两份通报记者发现,邱大明和杨锡怀一个受到“双开”处理,另一个被“断崖式”降级。在通报中,杨锡怀如实交代问题并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且对其仍以“同志”相称,而邱大明却选择“对抗组织审查”。一轻一重两种处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时刻警醒,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免疫力

  通报提到,邱大明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全无,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简历显示,邱大明自2006年开始担任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进入纪检监察系统。十几年间,这位曾经的“打铁人”职务越升越高,权力越来越大,党性修养反而日益懈怠,最终彻底蜕变成腐败分子。

  邱大明的例子不是个案。在杨锡怀的处分通报中,同样有“丧失党性原则”,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他们的前车之鉴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敲响了强化自我约束、严于律己的警钟。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经受着更大的考验。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很容易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在别有用心之人的“围猎”中迷失自我,从党的忠诚卫士沦为遭人民唾弃的腐败分子。

  今年3月颁布的监察法,用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自身立得端、行得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唯有此,才能把腰杆挺得更直,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党员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

  强化执行,充分释放内控机制的力量

  对邱大明、杨锡怀等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的坚决查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化自我监督、确保队伍纯洁的一个缩影。

  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

  即将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将有力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再到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不断健全,自我监督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随着一系列严格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流程、严明纪律规矩等举措的出台,邱大明等人案件中所暴露出的监督盲区逐渐被填补。下一步,就是强化制度执行,释放内控机制的力量,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切实加强自我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12月21日)